扔笔砸伤孩子,一幼师被判刑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阅读 172
        鲁南网8月3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亓伟 记者 庞尊利)学龄前阶段是孩子从家庭走向社会的第一步。随着民办、私立幼儿园增多,一些不合格的幼儿教师混进幼教行业,致使一些幼儿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近日,兰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幼儿教师故意伤害孩子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被告人徐某某在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2016年5月10日下午放学前,6岁的儿童李小某正在做作业,她和旁边的小朋友说了句话后,就听见徐某某喊了一声她的名字。李小某应声一抬头,徐某某将一只圆珠笔投掷过来,笔尖正扎在李小某的左眼上,她顿时疼痛无比,眼泪滚滚。徐某某此时也感到有些害怕,走过来问孩子:“眼睛没事吧,你别吓唬我。”孩子就捂着眼睛跑到了洗手间。
        事后,徐某某连同李小某的家长一同带孩子去医院检查治疗,孩子左眼受伤严重需立即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李小某因左眼角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并左眼视力下降,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投掷圆珠笔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李小某的左眼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并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兰山法院少审庭法官王琴介绍,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远不止案件本身,它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职,一旦发生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侵害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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