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好友母亲救命钱 涉嫌盗窃被刑拘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阅读 204

(原标题:男子为和女网友见面 偷走好友母亲救命钱)

  一个多月前,一个小同乡过来,张先生帮他找了工作租了房子。没想到,同乡反而偷走了他借来给母亲看病的救命钱。

  借钱给母亲治病

  却被小兄弟偷走

  张先生是江苏人,多年前来下沙做生意,去年下半年生意出问题,亏了三十多万元,多年积蓄没了。

  去年11月底,同乡曾某联系上他,说要来杭州打工,请他帮忙。虽然自己的境况不好,但张先生还是一口答应下来。曾某一到杭州,张先生就四处托人帮曾某找工作。张先生还帮曾某租了房子,让他先住了下来,还管他一日三餐。

  1月1日一早,张先生家人打来电话,说老家的母亲突发重病,需住院治疗,让他准备钱。

  张先生于是四处筹钱,半天才从一朋友处借得两万元,朋友答应先给一万,剩下的稍晚送过来。

  当天下午两点,张先生开车带着曾某,来到银沙路和学林街交叉口的一家银行门口,朋友给了第一笔钱。张先生把钱装进包,交曾某看管。

  剩下的钱要晚点送过来,张先生就和曾某在车里等,不知不觉间他睡了过去。

  一觉醒来,已到了下午4点半,张先生发现,曾某不见了。一连给他打好几个电话,曾某都没有接听,发短信过去,也没有回应。张先生检查包,那一万元钱不见了。

  之后的一个多小时,张先生给曾某打了一百多个电话,发了五十多条短信,都石沉大海。“他知道这钱是给我妈看病的,我发了短信求他,他都不理会。”

  心灰意冷下,张先生选择了报警。

  

 

  为见女网友还买了新衣服

  接到报案后,金沙湖派出所民警立即着手调查,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很快锁定了曾某的去向。

  “监控显示,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曾某从车上下来,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离开了。”通过车牌信息,办案民警很快联系上出租车司机,司机说曾某在桐乡一家酒店前下了车。

  接着,民警查出曾某在桐乡一家酒店里。当天晚上9点,民警驱车来到该酒店,找到了曾某。

  曾某交代了盗窃经过。他说,之所以偷钱,是为了有钱和一个女网友见面。在车里见张先生睡着,拿了包里的钱就跑了。因为心有愧疚,所以一直不敢接张先生的电话。到了桐乡后,为了见女网友,曾某还特意去买了身新衣服,花了2000多元钱。没想到女网友的面没见到,民警却先赶来了。

  目前,曾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金沙湖派出所刑事拘留。

  盗窃罪如何认定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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