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社部门审核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流程如下:
一、个人借款人
(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2.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3.申请人及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3.人员类别证明。
(三)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符合条件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创办创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根据财金[2020]21号文件2021年1月1日起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二、企业借款人
(一)小微企业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二)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企业职工花名册;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
(三)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根据财金[2020]21号文件2021年1月1日起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
三、贷款基本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