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0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崔洪英)近日,省民政厅等6部门下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2日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不用前置审批,实行直接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此前,拟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需要到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登记成立。《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通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