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法院公开宣判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阅读 157
本报12月26日讯 (记者 王璐)12月25日,郯城县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郯城战场“攻坚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就郯城法院公开宣判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的案情进行了通报。
12月2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马某、马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马某、马某某及其他团伙成员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团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7300元予以追缴。至此,这个流窜13个市、“专吃”建筑工地的涉恶犯罪团伙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郯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组织领导孙某、罗某、李某、张某等14名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马某、马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马某、马某某的谋划指挥下,由马某某负责利用网络上发布的招工信息联系建筑工地,由孙某、罗某等骨干成员负责带队,纠集李某、隋某、张某、多某等人,先后至河北省石家庄、山东省济南、莱芜、淄博、潍坊、青岛、烟台、日照、临沂、菏泽、聊城、德州、东营等13个市的建筑工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招务工为幌子,以要求建设专用食堂、雇佣单独厨师等为由挑起事端,采取谩骂拉扯、围堵工地等手段威胁、恐吓工地负责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该集团作案43起,涉案金额301000元,在上述地区建筑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郯城法院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同的罚金,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12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