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恶意规避判决书送达被罚3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阅读 181
  本报12月24日热线消息 (记者 庞尊利 通讯员 沈婷)日前,郯城县法院李庄法庭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刘某处以3万元罚款。
  今年50岁的刘某是临沂市罗庄区人,在郯城县李庄法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是被告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刘某的要求,向其在庭审中报告的住址邮寄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但邮件被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不能妥投”为由退回。经法庭与投递人员调查得知,刘某此前收过法院专递邮件,此次送达时故意规避,始终不接听电话。
  一周后,案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刘某后,又向其提供的新的送达地址——河东区某单位邮寄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然而投递人员到现场送达时得知,刘某并不是工作或居住在此单位。经电话联系后,刘某要求自取,但始终不去取件,也不告知送达地址。投递人员后来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却不再接听电话。邮政部门只好再次将邮件退回法庭。
  一个月后,法庭再一次电话联系到刘某。刘某仍然声称自己在上次说过的单位上班,要求再次邮寄送达判决书到该单位。法庭工作人员告知将到该单位与刘某见面直接送达,并与刘某约定了时间,刘某表示同意。然而,法庭工作人员赶到约定的地点时,刘某并没有在那里等候,虽然多次打电话联系,但刘某始终挂断或不接听电话。经向单位工作人员了解,该单位并没有刘某这个人。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如实向法院提供正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时接受诉讼文书,协助法院顺利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进行,这是诚信诉讼原则的应有之义。刘某不但不如实向本院提供正确、有效的送达地址,而且还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恶意规避送达,不但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严重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性质较为恶劣。
  郯城法院李庄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刘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刘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法庭承认错误,并出具悔过书,同时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部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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