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法院被告人谢某等七人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3日 阅读 142
鲁南网9月13日讯(记者 庞尊利)9月12日上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叶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7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伙同他人在以唐某森(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下,通过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虚假建筑类招聘信息,将被害人骗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以强迫被害人购买“雪蛤王”产品的名义劫取被害人钱款,先后劫取任某、董某、张某星等1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 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谢某在唐某森等人团伙犯罪过程中,将梁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币23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叶某、张某杰、赵某、黄某、张某、樊某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最终,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抢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杰、赵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黄某、樊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抢劫款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