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6日 阅读 147
鲁南网8月16日讯(记者 孙飞霞)近日,河东区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河东区人民政府环境损害恢复费用232779元。
 
3月1日,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员在张美艳出租房西侧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经现场勘查,不法人员在2间主房和1间配房内安装了电镀设备,现场未生产,周围遗留迹象表明电镀生产已经持续一段时间,无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入南侧配房内的渗坑内。现场生产设施有镀锌槽2个、钝化槽2个、清洗池4个,同时在生产设施周围发现光亮剂12桶、镀锌柔软剂桶2个、镀锌钝化剂3桶、硝酸(52个空瓶)等。
 
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镀槽、钝化槽、清洗池液体和废渣、渗坑样品进行取样监测,其中液体采样3个,固体采样2个。监测报告显示,清洗槽和钝化槽PH值小于2,属于强酸,镀锌槽液锌浓度2.71×103mg/L,清洗池液体锌浓度41.5mg/L,电镀行业锌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L(GB21900-2008),同时监测结果表明渗坑内土壤样品锌含量为2.31×10mg/kg,二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00mg/kg(GB15618-1995),超标769倍。渗坑内重金属锌超标严重,定性为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该案经河东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侦查终结后,于3月20日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充分发挥公安、检察、环保三部门“联勤联动”整体协作的优势,针对该案可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诉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随后三部门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组织专业测量,委托鉴定机构人员进行专门评估。经过一个月的细致调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在依法对肖某非法进行电镀加工,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水提起公诉的同时,就其严重污染土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已宣判,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环境损害恢复费用232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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