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解释称,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