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机动车道暴走被撞 律师:组织者或承担责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 阅读 286

近日,山东临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以锻炼身体为名义的暴走团,于清晨5点在机动车道上肆无忌惮的暴走,被后方正常驾驶的出租车司机从队尾撞上,致使队伍中的三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一出,网友们众说纷纭,有人说司机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该负主要责任,有人说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暴走属于“不作不死”。记者就该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

  据黄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式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事故责任,包括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再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责任。黄律师明确指出,在本案中,由于暴走团的做法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则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因此,可以看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旁若无人暴走的行为很明显弃法律于不顾,其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担责。

  其次,从网络上流传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现前方行人的时候没有进行及时、合理地避让,也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故也要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事故责任。

  此外,黄律师谈到,暴走团的组织者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暴走团属于一种群众性活动,而其组织者应当对暴走团的参加者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带领他们进行危险而违法的活动,故对于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暴走团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具体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正如黄律师前面所说,还应当等待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要以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黄律师认为,虽然目前该出租车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规定到,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也并不代表该司机就一定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进行确定。至于该事件中的赔偿问题,黄律师说道,由于本事件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所造成,最终极可能认定双方均负有事故责任,如果最终的结论是双方均负有事故责任,那么出租车司机和暴走团组织者及其参加者都应当对彼此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最终的赔偿可能是相互的,即出租车司机和暴走团的组织者需要承担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而暴走团的组织者及其参加者也可能要对事故给出租车司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最终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进行赔偿,都需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确定。

  对于暴走团的这种奇葩行为,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样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利于身体健康,是应当坚决杜绝和抵制的,更不能提倡。不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不负责任,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律的藐视。黄律师希望该事件的发生给广大民众一个警醒,锻炼身体并没有什么过错,错误的是在于选择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方式锻炼身体,那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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