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陪父母看房坠亡 售楼员是否该承担责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 阅读 316
买房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但是对于深圳李先生一家来说却因此遭受了生离死别。他和爱人在今年5月带2岁女儿看房子的过程中,因为阳台防护栏没有安装玻璃,导致他们在和售楼员闫某在屋内看风景时,女儿却不幸坠楼身亡。事故发生之后,带李先生一家看房的售楼员闫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逮捕。近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件的进展。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公众对于售楼员是否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看法不一。那么售楼员到底是否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法制网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
吴律师首先表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闫某明知销售商明令禁止销售员带客户观看毛坯房的前提下,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被害人一家带至正在施工的毛坯房现场”为由,将闫某审查逮捕的作法没有问题,但他对当地司法机关对于售楼员闫某的责任认定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在有禁令的前提下,开发商对于禁止销售员带购房者看毛坯房的做法是禁止的还是默许纵容的,对于认定闫某的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若如果有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已明令禁止售楼员带客户看毛坯房,这种情况下售楼员仍执意带客户看房的话,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于闫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则没有任何问题。
吴律师指出,如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仅是出台类似于“虚设”的规定,客观实践中以明示或是默许的方式准许售楼员带客户看房,或者售楼员根本就不知道存在这一“禁止”规定,当带人看毛坯房已成为业界普遍现象,“禁令”已经成为开发商敷衍上级机关和为自己开罪工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对于售楼员闫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就值得讨论。“如果是销售商严禁售楼员带购房者看房,那为何售楼员手中仍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为何售楼员可以堂而皇之并且畅通无阻地随意带看房者进出楼盘,并且看不到任何所设置的警惕标识?”这些都该是当地检察机关接下来需要重点查清的事实,吴律师说。
如果说闫某对于禁令不知情,或者销售商以自己的行为使得闫某认为“禁令”只是虚设的幌子时,那么闫某对于这起事故就不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吴律师说,行为构成责任事故类的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具有“重大失职”的事实,但是这个必须是以行为人有相应的“职责”为前提,即有责才有失,若无责何来失去一说?如果说销售商并没有让售楼员知晓“禁令”的存在,或是三令五申地严禁售楼员带人看房,并让售楼员知晓毛坯房所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时,那么售楼员就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此时售楼员的本份就是领人看房,至于知晓这个房间装修到什么程度、房屋安全设置保障到何种程度,这些已然不是在售楼员的职责范围之内”,所以,售楼员若对于房屋并没有安全保障的职责,也就没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于法无据。
吴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李先生夫妇对于其女儿的死亡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吴律师说,即便是他们在这起事故中存在监护疏忽,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因为当他们进入毛坯房中后,不可能立刻注意到屋内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角落,所以,相比起开发商,他们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要小得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以确保其人身财产的免受损害。对于存在安全保障设置不到位的房产进行销售或是预售时,开发商必须在楼盘周围设置安全提示或是相应的阻碍设置以避免购房者接近存在危险的房屋。而遗憾的是,在这起事故中,开发商这些安全保障措施都没有做到位,所以对于小女孩的坠楼,他们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是可以预期的结果。
一个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却因为涉事房产公司的疏漏,造成了一个含苞待放的生命戛然而止。吴律师说,他希望所有房产开发公司能以这起事故为戒,警钟长鸣,牢固生命的“防护网”,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