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10年,有效果也需完善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阅读 379
从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到今天,已是“醉驾入刑”实施的第10个年头。
“醉驾入刑”产生的“紧箍咒”效应非常明显。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10年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10年减少了2万多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驾车文明得到明显的提升。
10年前,曾有专家担忧“酒驾入刑”将冲击酒类消费进而影响经济。然而10年间酱香型白酒的销售额已经翻了4番。白酒板块多年来一直在A股占据“股王”位置。另一方面,代驾行业从无到有,规模日增,平台林立。近10年来,全国酒后代驾订单近18亿笔,年均近2亿笔,“喝酒,请代驾”,成为“来一杯”的理由。
目前,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有舆论认为,一些酒驾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但一旦定罪,甚至开除公职,既提高了司法执法成本,也对其个人及家庭子女产生甚至可能延续终身的影响。有舆论认为,应该取消“醉驾入刑”;也有声音认为,应当考虑罪责刑相适应,恢复行政拘留扣分罚款等原有的处罚措施。
怎样继续保持“禁止酒驾”的高压态势,又能够缓解“醉驾入刑”的过度影响,法律界也确有作为。一方面是在全国人大的层面完善“醉驾入刑”问题。在对刑法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中,王树江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作出立法解释,降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并增设多个量刑幅度。徐华铮等代表建议对追诉期限的终点作出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司法解释,解决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情况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加强研究论证。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的确,相比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我国的醉驾处罚形式相对单一。比如,英国对酒醉驾车采取分阶段处理的方式,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法院将对他的屡教不改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将终身不能再开车,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因此,结合国内国外的情况,可以对“醉驾入刑”进行必要的完善。结合一些业内比较成熟的建议,大体可以考虑: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可通过施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比如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相关的公益组织,积极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弥补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空当。对于醉驾情节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的,则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提升法定刑,加大震慑力度。可以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要完善与此相应的前科制度,以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除法律手段外,互联网技术、社会各方力量等也可对醉驾产生约束性影响。比如,在车上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无法启动;餐饮娱乐场所免收、少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总之,通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努力,把“醉驾”的可能性与破坏力降到最低,是完善“酒驾入刑的追求。
作者:叶青(作者是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