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小吴的经历也是社会上很多劳动者的经历,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管理中使用“末位淘汰”进行“一刀切”的管理,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信?
看下图!
但是,小编依旧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有三种合法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形式: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使符合上述内容,用人单位也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不得不奉劝各位老板一句,与其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不如实打实地运用更人性、更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公司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