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被提起公诉 贩毒获刑七年零六个月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阅读 274
     近日,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沂水县人,2017年6月9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13日因提供毒品和携带管制刀具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四起贩卖毒品罪、五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被告人只承认三起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其余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全部否认。经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在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审查中发现的另外两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列出了详尽的退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沂南检察院认为证据达到起诉标准,依法于1月19日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了激烈抗辩,被告人完全否认所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辩护人对此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公诉人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证据之间细节的相互印证点进行一一分析,驳斥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最终,沂南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起诉书指控的所有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上述判决。此案成为起诉和审判零口供贩毒案件的又一突破性案例。
          (张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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