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校外培训班将有统一标准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阅读 402
本报11月7日讯 (记者 孟君)7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起草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按照要求,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在时间安排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教师需有相应教师资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其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培训应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师资队伍方面,要求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报记者 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