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人详解电动车标准修改: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加重事故后果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阅读 271
        记者: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吗?
        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庞尔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
        生产销售企业将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记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哪些危害?
        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庞尔谦: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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