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定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年” 将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阅读 243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破解“停车难”城市病的重要举措。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把2018年定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年”,坚持“政府统一主导、规划足额配建、局部增加供给、存量整体盘活”的原则,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
增加城区公共停车设施
        为了方便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为了缓解城市停车压力,《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同时,《办法》鼓励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小区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小区停车位不足、停车难怎么办?《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如果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可以在周边道路申请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
        另外,《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对外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是缓解城市“停车难”的方法之一。《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另外,《办法》还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临沂作为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之一,增加配备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有重要意义。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自有停车位(库)、居住区和单位等既有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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