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店配错眼镜 致孩子视力受损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阅读 161
        市民王女士的孩子今年9岁,去年在一家眼镜店配了一副改善视力的读写眼镜,没想到使用了一年,视力不仅没有改善反倒严重下降,经过检查发现这个眼镜竟然配错了。
       2016年9月,王女士带儿子来到位于河东区人民大街与东兴路交会处豪森国际广场的美国朗视视力提升中心,想给孩子配一副眼镜改善下视力。一名何姓工作人员给孩子做了视力检查,左眼视力0.6,右眼视力1.2。看到孩子的左眼视力较差,王女士决定给孩子做治疗,于是她花1290元办理了一张月卡,一个月可以治疗15次。
       随后何某又建议王女士可以给孩子再配一副读写眼镜,这种眼镜可以缓解视疲劳和防治近视,王女士于是花了1000元给孩子配了一副读写眼镜。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孩子右眼视力较好,右眼的镜片是没有度数的平镜。
       可是,孩子自从戴上这副读写镜,经常出现头晕、视疲劳的状况,王女士多次向工作人员反映这个问题,工作人员都答复说,读写镜刚戴上都会有个适应过程,要坚持带,每天佩戴半个小时。
       2017年,王女士向何某反映,治疗快一年了感觉孩子的视力没有改善,怀疑眼镜有问题。何某检查了孩子的眼镜,发现两个眼镜片的度数跟孩子的视力不匹配,左右眼镜片正好反过来了。之后,王女士带着儿子到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博爱眼科进行检查,医生检测发现王女士儿子的视力左眼0.3,右眼0.6。“孩子右眼本来是1.2的视力,可以说是正常视力,就是因为佩戴了错误的镜片导致视力受损。”王女士气愤地说。
       王女士又去找美国朗视视力提升中心,店面的工作人员说:“有问题联系负责当时配眼镜的何某。”10月份,王女士再去这家眼镜店发现店面关门了。
       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美国朗视视力提升中心的老板,他说:“我虽然是老板,但是我不负责具体业务,眼镜店的事都是何某负责,她是店长。王女士有问题应该去找何某。”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何某,她告诉记者:“其实这件事跟我没什么关系,王女士的孩子眼睛视力测试都是我记录的,没有什么问题,至于眼镜有没有问题我不清楚,即便是有问题也是厂家定做的时候出的差错。”
        那么,为什么王女士的孩子在使用这个读写镜后出现不适,导致视力下降严重呢?何某解释道:“这种读写镜不同于普通的近视镜,刚开始使用的时候会有些头晕不适。至于孩子视力下降的原因不好下结论,除了眼镜以外,很多因素也会导致视力下降。”

店铺关门没法进行处罚
  临沂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如果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所配的眼镜出现问题,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着眼镜店,应该由眼镜店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店铺已经不存在了,工商部门也无法对眼镜店铺进行有效的处罚。

眼镜店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陈少军律师表示,美国朗视视力提升中心作为商家,首先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何某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要求的法定资质。何某为王女士的孩子视力进行矫正的行为,系其在视力提升中心工作期间实施的,应属职务行为。因相应的视力矫正和配镜过程均通过该视力提升中心由何某完成,在发现孩子佩戴眼镜出现不适后,商家仍然没有及时检查或调整,最后导致王女士的孩子视力重度下降。
      对以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美国朗视视力提升中心依法应当对王女士的孩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雇员何某依法应当作为行为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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