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曝光!临沂友谊医院被工商局点名处罚1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阅读 165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工商处字〔2017〕754号
 
        临沂友谊医院;投资人:林荣芳;住所:临沂市解放路170号;邮政编码:276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46552303N;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限:长期。
 
        接群众举报位于兰山区解放路170号的临沂友谊医院在显著位置标注“临沂唯一ISO国际认证医院”“接轨国际3H星级标准”“北京中科东澳国际男科医学研究院协作医院”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涉嫌虚假宣传,符合立案条件,经请示局长批准,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医院显著位置标注“临沂唯一ISO国际认证医院”“接轨国际3H星级标准”“北京中科东澳国际男科医学研究院协作医院”的宣传用语,其无法对宣传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宣传用语是早期医院宣传用语,该医院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广告宣传期间一直未盈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宣传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相关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临兰工商告字[2017]第24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轻微,非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兰山支行(地址:兰山区红旗路64号)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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