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些违法行为 临沂和美家妇产医院被罚2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阅读 262

       近日,兰山区工商局公示一份临兰工商处[2017]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公示内容获悉,此家医院为“临沂和美家妇产医院”。

        “临沂和美家妇产医院”广告用语:临沂和美家妇产医院——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医院

        该网站网页上在权威技术板块中大量写有关于医疗技术的介绍内容,分别是宫腹腔镜联合术、德国LEEP刀宫颈修复术、阴道炎意大利MUL纯净臭氧无创技术、微生态平和疗法、盆腔积液治疗技术、德国STORZ宫腹腔镜联合技术、超微渗透细胞再生疗法、德国WOLF微创手术、韩式EVE阴道再造、GRC国际仿生还原综合疗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20000元,

        临兰工商处字[2017]762号
        临沂XXX妇产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XX;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路与XX大道交汇处XX小区综合楼1号楼;邮政编码:276000;电话:152539XXXXX;证照编号:913713023261XXXXXX;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7年7月18日下午3点2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晓、姚东辉出示执法证件对临沂XXX医院进行了检查,共发现以下涉嫌违法行为:该医院官网http://www.lyhmjyy.com 网站上(1)写有临沂XXX医院——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医院(2)该网站网页上在权威技术板块中大量写有关于医疗技术的介绍内容,分别是宫腹腔镜联合术、德国LEEP刀宫颈修复术、阴道炎意大利MUL纯净臭氧无创技术、微生态平和疗法、盆腔积液治疗技术、德国STORZ宫腹腔镜联合技术、超微渗透细胞再生疗法、德国WOLF微创手术、韩式EVE阴道再造、GRC国际仿生还原综合疗法。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网址为http://www.lyhmjyy.com的网站是临沂XXX医院自行开办的官方网站,在该网站中对该院作有如下宣传:(1)写有临沂XXX医院——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医院(2)该网站网页上在权威技术板块中大量写有关于医疗技术的介绍内容,分别是宫腹腔镜联合术、德国LEEP刀宫颈修复术、阴道炎意大利MUL纯净臭氧无创技术、微生态平和疗法、盆腔积液治疗技术、德国STORZ宫腹腔镜联合技术、超微渗透细胞再生疗法、德国WOLF微创手术、韩式EVE阴道再造、GRC国际仿生还原综合疗法。经过调查落实该医院不是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医院,属于虚假宣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5、网络截图、现场拍照取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临兰工商听告字[2017]24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沂XXX医院在其官网http://www.lyhmjyy.com 上(1)写有临沂XXX医院——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医院(2)该网站网页上在权威技术板块中大量写有关于医疗技术的介绍内容,分别是宫腹腔镜联合术、德国LEEP刀宫颈修复术、阴道炎意大利MUL纯净臭氧无创技术、微生态平和疗法、盆腔积液治疗技术、德国STORZ宫腹腔镜联合技术、超微渗透细胞再生疗法、德国WOLF微创手术、韩式EVE阴道再造、GRC国际仿生还原综合疗法。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认识和纠正错误,并及时整改违法内容,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与基准》,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 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兰山支行营业室(地址:红旗路

2017年11月08日

望医院及时纠正错误,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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