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骑车撞到老人致其伤残 父母被判赔10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阅读 230

10岁的贝贝(化名)在绿道骑单车,因没有保持安全骑行距离,撞到老人周某,致其多处骨折达到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贝贝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赔偿周某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0万元。贝贝父母上诉,广州中院日前审理认为,事发时靠路边站立的周某已尽谨慎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

  骑单车撞伤老人 致其十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月2日,10岁的贝贝(2005年出生)骑自行车沿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湖绿道路面由南往北骑行,因未保持安全骑行距离,碰撞站在路边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

  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对该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其间,周某住院40天,还需后续康复治疗,产生医疗费46005.2元,贝贝的父亲共支付周某医疗费36654元,另支付护理费、抚养费12000元。周某原从事教师职业,于2013年5月起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本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进行了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的父母主张周某为成年人应注意交通安全,贝贝是未成年人,为此应由周某承担60%的责任,但其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贝贝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应对贝贝在未成年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0045元(医疗费自付部分9351元;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700元等),该损失由贝贝赔偿,扣减贝贝父母已支付周某的1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贝贝及其父母连带向周某赔偿88045元。

  二审

  老人靠路边站 已尽谨慎义务

  贝贝的父亲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是花都湖,花都湖是集观光、游览、健身、娱乐于一体的游憩绿道,有沥青铺设的单车道供旅客骑行使用,有人行道供行人观光。周某是一个从事多年教育工作的老师,在这样一个人流与单车都较多的环境中,应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时,更应注意安全,故在此交通事故中周某亦存在过错,应承担6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已于事故当天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及其父亲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议,原判据此认定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贝贝的父亲上诉认为,周某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周某是站在路边,其作为行人靠路边站立已尽谨慎义务,故法院对贝贝父亲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贝贝父亲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已经退休的老人,因本案两处骨折,造成十级伤残,治疗、恢复期间必然发生交通费及遭受精神痛苦,原判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此外,本案涉案车辆为自行车,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原判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不当,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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