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疑惑车贷提前还属违约?担保押金不给退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阅读 142

   “说好的可以提前还贷,现在竟说提前还贷属违约,不退押金,这不是骗人吗?”3日,临沂市民王先生拨打热线反映自己的遭遇。

  据王先生介绍,2016年9月,他妻子高女士在沂南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起亚轿车。由于资金不够,通过销售公司介绍,他们在位于市区的临沂帮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下办理了银行贷款。“当时车辆销售价是8.7万元,我们支付了近4万元首付,剩余的申请了贷款,共分36个月还清。该担保公司是销售公司指定的,除了车辆首付,我们还向担保公司支付2000元的担保押金。”

  王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当时我还特意问担保公司是否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的话收不收违约金?其工作人员当时说,如果想提前还贷直接申请就可以,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王先生告诉记者,在听了工作人员的介绍后,他才放心申请了3年贷款。

  “因为相信他们的口头承诺,签合同时我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加上合同字小,条款又多,没想太多就签下了名字。”王先生说,办理贷款后,每月他都按时还款,后来由于家里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手里有些闲钱,就打算把剩下的贷款一次性提前还上。“虽然当时交纳了押金,但对方一直未给开押金单据,担心后期发生变故,期间我多次催促给我开具押金单。”王先生告诉记者,7月24日,他到担保公司拿到了押金单,但单据上面的“提前还款,保证金不退”几个字让他产生了疑问。

  “提前还款不是好事吗?说好的可以提前还贷,咋保证金又不给退。”王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让他气愤不已,“工作人员说这是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与不续保都属于违约,所以押金不退。提前还款就是为了省钱,押金不退,那我提前还贷还有什么意义?而且购车时他们都已经承诺了,可以提前还贷,现在突然变卦,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但沟通多次,他们非坚持提前还贷押金就不退,太气人了。”

  担保公司:合同有明确约定

  随后,记者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担保公司。“确实有这一回事,我们之间是有合同约定的,不违约肯定给退押金。”对此,该担保公司的李经理说。

  李经理称,在办理车辆贷款担保时,他们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是可以提前还款,当时询问时我们工作人员应该告诉他,而且合同都写着,还款之后就不再有利息。”李经理说,但合同中除了贷款担保,还有车辆续保这一块,因为合同约定第二年、第三年必须通过他们担保公司购买车险,提前还贷,就不存在这一方面了,“该客户贷款期限是3年,合同上也已明确约定,他提前还款,省利息可以,但属于单方面违约,因此不退押金。”

  那么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会将如果提前还款属违约押金不退的规定告诉客户吗?“如果客户主动询问,工作人员会明确告知,但如果客户不询问,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不会主动说,因为客户在签合同时都能看到合同上的条款。我们工作人员都经过考试培训的,绝对不会出现王先生所说的承诺又不兑现的情况。合同是客户当面签订的,就是这样约定的,我们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律师:看贷款合同的约定

  由于怀疑受到了欺骗,目前王先生已报警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如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只能请求依据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借款利息,对提前偿还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关键要看贷款合同中是否有针对客户提前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相关条款有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提前还款违反了双方借款期限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彭海称,由于购车贷款合同本身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给不特定客户使用的格式合同,如果合同中限制客户提前还款的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原则解释合同。本案中,如果王先生签订合同时,担保公司人员或代为办理购车贷款业务人员向其承诺,如他提前还贷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押金也按时退还,即使合同条款对此有不同约定时,只要王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对其有该项承诺,他就有权提前偿还贷款并要求退还押金。

  提醒市民:办理贷款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如果工作人员做出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承诺时,一定要更改书面合同后再行签订,如果当时没能更改合同条款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