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舞蹈课上意外受伤骨折 涉事幼儿园老师辞职园长避而不见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 阅读 245

        3月31日,市民朱慧女士的女儿在幼儿园受了伤,原本以为只是小伤,没想到接近4个月过去了,女儿的伤不仅没好反而严重到需要做手术。现在,幼儿园的负责人避而不见,这让朱慧十分着急,因为女儿的治疗不能等。

舞蹈课上意外受伤骨折

       朱慧的女儿今年4岁,在位于临西十一路与双岭路交会处北侧砚台岭社区的明珠幼儿园上中班。3月31日下午3点多,朱慧突然接到幼儿园负责人王茂美的电话,说女儿在幼儿园上舞蹈课的时候受伤胳膊骨折了。朱慧一听十分着急,但园长接着又说,已经找人给孩子把胳膊接上了。
       朱慧赶紧赶到幼儿园见到老师抱着已经昏睡的女儿,3月天还不热,女儿的头发衣服全被汗水湿透了。老师说:“孩子出事是在上舞蹈课,我转身拿包回过头来孩子就已经受伤在哭,没有看到孩子怎么受伤的。”朱慧叫了女儿几声没有叫醒,没来得及多问,她赶紧带孩子去医院看看。

病情严重辗转多家医院

       朱慧带孩子来到临沂市中医院,拍完片以后,大夫直接跟朱慧说:“孩子的左胳膊受伤挺厉害的,还是去市人民医院吧。”朱慧赶紧又带着孩子感到市人民医院骨科医院,拍片后医生说孩子的胳膊不像是摔伤,问题比较严重,建议做核磁共振,可是几次都因为孩子不配合没做成。最后,医生建议先打石膏看孩子自行恢复的情况再说。
       5月5日,朱慧的女儿拆了石膏,但胳膊恢复得不好。孩子的胳膊不能伸直,也无法够到自己的嘴巴。孩子的手也无法握紧。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跟朱慧说,胳膊的伤已经影响到孩子左手小手指的血液循环。
       医生建议朱漫带着孩子去北京积水潭医院,那边是全国骨科权威。
       6月中旬,朱慧跟丈夫带着女儿去了北京积水潭医院,朱漫挂了一个普通号,但是普通号的医生看了朱慧女儿的病情当即要求她去挂专家号。“专家看了以后说孩子有过二次受伤,左胳膊肘骨化,缺失了一块脆骨,建议做手术。”朱慧说,听完医生的话她当即哭了,“孩子这么小,我不想留下任何后遗症影响她以后的生活。”
   
老师辞职、园长避而不见

       孩子出事后,朱慧要求看当天上课的监控,但园长说:“舞蹈课教室没有监控。”更让朱慧没想到的是出事后一周舞蹈老师突然辞职了。
       孩子到底怎么受的伤,事后朱慧问了女儿,小姑娘说“有小朋友压到自己身上。”让朱慧最不能接受的是孩子受伤后幼儿园没有立即把孩子送到医院,而是在附近找了一个老太太给孩子接骨。“这老太太也没有行医资格证,就是不恰当的方法给孩子的胳膊造成了二次伤害。”
       之前孩子在临沂治疗期间,幼儿园总共出了1万元左右,我自己前前后后花费了2万多元。现在孩子做手术还需要3万元手术费,还不算住院治疗等其他费用。
       朱慧几次去幼儿园找园长,她都避而不见。后来没办法朱慧报了警。
       “我们想找园长商量孩子手术费的问题,她现在不接我电话,不见我。”让朱慧最气愤的是,“孩子从出事后就再没有上学,治疗到现在,园长也没有问问孩子现在怎么样了。”
       14日,排了好久的号终于等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核磁共振,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做检查的时候睡觉,我们陪了她一夜不让她睡觉。”朱慧在电话里声音几次哽咽,“我们现在身心疲惫,所有的希望就是孩子能恢复健康。”
       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了园长王茂美,但是她的联系电话都提示关机。

律师说法:校方无法证明无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的陈少军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校方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校方在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即可推定校方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涉案的侵权赔偿请求,家长举证孩子具有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系在幼儿园造成的即可。但校方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若校方能够证明孩子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家长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但幼儿园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校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为此,律师建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家长可起诉校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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