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搬家时万元电视被损坏到底是谁的责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阅读 213

4日,家住临沂北城新区开元香舍里的市民李先生反映,搬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把自己价值一万余元的电视机砸坏,但对方只愿意赔偿2000元。

  据李先生介绍,他新房装修好打算乔迁新居,联系了志诚搬家公司,双方谈定了600元的搬家费,并预定6月30日一早搬家。6月30日搬家那天,李先生在一旁看着,小心嘱咐不要磕坏家电家具,可等到家具运到新房后发现,电视屏幕被砸坏了一大块。“砸坏的地方直径得有七八厘米,非常明显。”李先生告诉记者。

  据介绍,李先生家的这台电视机是去年买的进口电视,当时花了近两万元,如今虽然降价也要一万多元。“搬家公司老板称自己身上带的钱不多,只能先赔给我2000块钱,并把身份证压在我这里,表示剩下的钱以后赔给我。”李先生说,事情过后,他又联系搬家公司老板,对方却表示,出现问题并非完全是他们的责任,李先生也有责任,所以他只赔这2000元钱。

  对此,李先生十分不满,认为搬家公司有责任保证运输过程中物品的安全,出现问题自然应该照价赔偿,“搬家公司的态度完全是不负责任。”李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又曾多次找到搬家公司老板协商,但对方坚持只赔2000元钱,再后来,对方直接不接听李先生电话。

  5日,记者联系了该搬家公司负责人程先生,他表示出现问题虽然自己一方有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据其介绍,当时搬家时,李先生橱子里放了不少杂物,“当时我们就建议他把东西拿出来,但他不听,结果就是因为橱子里的东西在运输过程中掉了出来,砸坏了电视机。”

  “出现这种问题,我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李先生不顾我们的劝阻,坚持在橱子里放东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程先生表示,他认为出现意外责任应由多方承担,自己赔偿的2000元,符合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所以不再赔偿。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在该事件过程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首先,搬家公司肯定是负有责任的,另外李先生在搬家公司告知后,仍未将橱子内的物品清空,也是要负有一定责任的。”彭海表示,李先生可先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损失价值,然后再和搬家公司协商双方应该承担责任的多少,如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沂蒙晚报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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