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了过期食品起诉商家,法院判商家不赔偿!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5日 阅读 436

如果你去超市买了一盒过期食品,

你会怎么处理?

拿去和商家理论,

还是自认倒霉扔掉?

 

近日,有这么一位顾客,

买到了一盒过期瑞士卷,

他没和商家沟通直接起诉了商家,

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定:

他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于是没有支持赔偿。

神马?

买了过期食品起诉商家不能获得赔偿?!

还有这种操作?

原来猫腻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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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回顾到去年10月份,余某在某大型连锁超市买了一袋7.5元的瑞士卷,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余某发现购买的商品已过期,在未向超市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的情况下,于12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7.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庭审中,超市方辩称,余某曾在多家连锁店购买商品然后维权,仅2016年,于某针对被告的诉讼案件就已几十起,认为余某专盯超市购物再维权是以盈利为目的。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于某数十起诉讼的情形,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共涉及案件56件,均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余某称自己在亲戚处帮忙,有稳定的收入。但经核实,余某其实是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不领取固定工资,仅在年底一次性支取报酬。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且余某提交的购物发票及商品实物,能够证明购买时已经过保质期,因此超市应承担退货的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法院认为,该规定的前提是普通消费者,如果购买人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却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则明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范畴。

 

 

法院认为,余某多次购买商品进行维权,结合余某的职业、收入情况,且购买涉案商品后原告未向商家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却选择于两个月后直接诉讼,法院有理由认定余某购买诉争商品系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因此对他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超市退还于某货款7.5元。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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