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在湿地保护方面有了执法依据,占地面积57640公顷的湿地有了“护身符”。
沂沭河
湿地现状:面积达57640公顷占临沂市面积的3.7%
“根据第二次湿地调查数据,临沂市共有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总面积57640.77公顷,占临沂市面积的3.7%。全市湿地生态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现有湿地植物71科269种,湿地动物295种。”临沂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临沂境内水资源丰富,有沂河、沭河、中运河、滨海四大水系,主要河流为沂河和沭河,有较大支流1035条,10公里以上河流300余条,得天独厚的水资源条件,赋予了临沂市较为丰富的湿地资源,因此河流湿地和库塘湿地成为临沂市湿地的主要类型。
罗庄武河湿地
蒙阴云蒙湖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有国家湿地公园10处,省级湿地公园12处,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2处,湿地公园总面积34560.57公顷,占全市湿地面积的60%。在建设各级湿地公园过程中,通过疏浚河道、底泥清淤、生态补水、建设表流湿地、种植湿地植被、完善水岸植物带等方式,进行湿地资源恢复和培育,增强湿地的水质净化功能,产生了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出台过程: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
据了解,《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的正式出台经过了一系列的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临沂市司法局会同市林业局先后到郯城白马河湿地公园、罗庄武河湿地公园和沂南东湖湿地公园现场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的情况,临沂市司法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各方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证、研究吸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最终成文。
内容亮点: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增强工作针对性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实际,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增强了湿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第14条规定,“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县级重要湿地”;第38条明确了管护单位对列入名录湿地的具体职责。
平邑浚河
山东沂水国家湿地
同时,《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为湿地保护划定了红线。办法第12条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分布、类型及特点、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等实际情况,明确湿地保护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办法出台:填补了我市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是2020年临沂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市林业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学习外地经验,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调研起草工作,按照《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市湿地保护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对湿地公园重申报轻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缺少专项资金投入等。”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市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这对统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链接:我市湿地公园名录
1.获批建国家湿地公园(10处)
山东武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沭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莒南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沂南汶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汤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云蒙湖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沂水国家湿地公园
山东平邑浚河国家湿地公园
兰陵县会宝湖国家湿地公园
2.省级湿地公园(12处)
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
临沂兴水河省级湿地公园
平邑金线河湿地公园
平邑仲子河湿地公园
郯城白马河湿地公园
临沭苍源河湿地公园
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
莒南洙溪河省级湿地公园
费县紫荆河省级湿地公园
费县荷花湾省级湿地公园
费县涑河源省级湿地公园
临港绣针河省级湿地公园
3、已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处)
滨河景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双月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临报融媒记者 全逸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