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五部门共治“小区停车难”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阅读 251
    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市规划局、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责任,并且将多措并举合理增加小区停车泊位供给。
 
    《通告》明确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责任。住宅小区是业主自治区域。要充分发挥住宅小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住宅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度。物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鼓励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直接管理服务单位,也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车辆管理协议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停车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处和中心活动场所安装固定的告示牌,告知小区内有购车意向的车主,购车前先到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在小区内无停车位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购车。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秩序,《通告》明确表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切实维护小区停车秩序。
 
   《通告》要求,住宅小区可在允许范围内合理增加小区停车泊位供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业主决定,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为缓解停车压力,还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增设停车泊位。
 
   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调研,及时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向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的意见和建议。
 
   《通知》要求,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
 
《通告》解读:
 
1、小区停车管理责任谁来负?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停车设施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按照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鲁民[2014]83号)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如何合理增加小区泊车位?
利用小区道路、建停车场、周边道路增设停车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业主决定,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通告》明确,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除停车区外可供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最小净高、净宽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剩余通行道路净高、净宽不得小于6米。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
 
  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有关要求,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申报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如果住宅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属地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类型、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
 
3、《通告》有哪些停车创新举措?
建议配建设停车场(库),鼓励推行错时停车
 
   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通告》建议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布局,以满足小区实际停车需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调研,及时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向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 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记者 邵明习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