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临沂将处罚噪音扰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阅读 203
    鲁南网10月23日讯(记者 徐文敏)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近日,临沂市制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饲养宠物扰民、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计63条内容。对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跳广场舞干扰他人、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均作了具体要求,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警告,根据不同情况可处罚款。
    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养狗问题,《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还倡导很多文明行为,例如倡导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倡导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倡导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并且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倡导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据了解,《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座城市的进步离不开城市文明的进步,《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临沂广大人民群众继续做文明市民,共享文明成果,建设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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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文明行为有了硬杠杠
 
    在文明的道路上,总有那么些不美好因素破坏着和谐。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造噪声干扰他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折摘花木等不文明行为也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践踏草坪折摘花木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规吸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轮车闯禁区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车行道内兜售、乞讨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店铺和摊点经营不保洁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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