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宣判第二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阅读 120
鲁南网10月17日讯(记者 孙飞霞)近日,由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河东区第二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由于暗管排污,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今年1月22日,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凤凰岭街道环保所工作人员在对凤凰岭街道潘湖村内河流进行排查时,发现河道内水质呈乳白色,且有恶臭气味。经排查,发现污水由河边一暗管内排出,暗管源头系潘湖村内一兔毛加工厂。
执法人员进入该厂发现,厂内从事兔毛加工生产,污水横流,有强烈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现场通过ph试纸进行简易测量,发现厂内废液呈强碱性,同时,在该厂内发现存有固体氢氧化钠一袋有余、加工后兔毛12筐、加工池16个。执法人员遂通知第三方监测机构至现场进行取样,同时通知公安部门至现场进行调查。
根据临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该厂3处点位废水ph值均大于12.5 ,1处点位废水ph值均大于11 。经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其废水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5,危废代码为900-352-35(使用碱进行清洗产生的废碱液),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
今年4月30日,该案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充分发挥公安、检察、环保三部门“联勤联动”整体协作的优势,针对该案可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诉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经过一个月的细致调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1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河东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应急处置费用1080.00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830.00。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原状。被告人李某某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污染损害恢复费用及效果评估费用907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