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临沂将基本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6日 阅读 134
鲁南网8月6日讯(记者 徐文敏)到2020年,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市、县区层面均将建设租赁住房……近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字自2017年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来,山东省开始了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临沂市印发的《实施意见》将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开始全面推进住房租赁工作。
 
《实施意见》分别从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住房租赁监管等6大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从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鼓励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服务和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三个方面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市级层面统筹明确不少于2家国有企业,县区级层面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住房租赁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2018年发展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不少于10家。
 
到2020年,临沂市将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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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主导、支持企业自主开发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根据《实施意见》,临沂市将从政府主导适当新建租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类用房改建用于租赁等多种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提供实物保障。
 
政府主导适当新建租赁住房
 
根据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应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结合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政策,在中心城区选取部分新增住宅用地配建20%左右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将相关指标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支持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
 
在中心城区试点,对部分拟出让的住宅(商住)用地设定配建一定比例的自持租赁住房,具体标准由房产、国土、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自持期限内不准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上述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盘活存量住房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各县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可转为租赁住房。对于已经竣工、具备入住条件,但长期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政府回购、租赁企业购买、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盘活存量房源,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方式。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经审批合格后出租。住房改造应保证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试行将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类用房改建用于租赁
 
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按一定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属地政府(管委会)评估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依法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等方面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租赁住房
 
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或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建设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
 
记者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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