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拆违动真碰硬 先对涉“公”单位个人开刀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阅读 182
        鲁南网5月28日讯 (记者 邵明习)28日,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涉“公”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涉“公”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要求涉“公”单位全面核查违法建设并形成任务清单,于6月10日前报市违治办。拆违工作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职工、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坚决彻底治理涉“公”违法建设。
        根据通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属于涉“公”单位和个人。
        治理范围包括:在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等。
        本次集中治理行动从2018年6月1日开始,8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压茬推进。6月1日—6月10日为部署发动阶段,要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治理台账,并形成任务清单,于6月10日前报市违治办。对6月10日前未按时上报任务清单和治理方案的,根据有关规定,交有权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6月11日-7月31日为集中治理阶段,要求涉“公”单位自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1个月内(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个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2个月内(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集中治理期间将全程监督、验收,对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经违法建设治理责任单位提请,交由相关职能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8月1日-8月10日为巩固提升阶段。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综合考评,对涉“公”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通知要求,凡存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报告各单位自有违法建设(含单位参与建设的涉“公”小区)、单位(含下属单位)职工自有违法建设,填写《涉公违法建设一处一档信息登记表》《涉公违法建设一处一档信息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市违治办。发现漏报、瞒报的,将根据《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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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况的需要整治

        ●在楼顶擅自加建框架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阳光房或玻璃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在楼顶擅自加建雕塑小品、养鱼池、亭子、花架等设施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在楼顶堆放其他物品或者杂物的,一律恢复原状。
        ●在楼顶种菜、植树种花的,一律恢复原状。
        ●在住宅小区一层公共空间内,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摧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擅自建设绿植围挡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擅自建设雕塑小品、养鱼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一拆除,恢复原状。
        ●占用绿地种菜、种庄稼的,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擅自改变原有绿化形式在公共空间植树养花的,一律恢复原状或恢复公用。
        ●擅自朝向公共空间开门扒窗的,一律恢复原状。
        ●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其他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一律恢复原状。
        ●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形。
  记者 邵明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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