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出台最严违建惩戒办法 逾期不拆水电气暖全停,违建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阅读 268

 

       鲁南网5月13日讯 12日,在全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推进会议上,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公布违建工作问责办法,针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如果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问责。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或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记录处分等。
       根据问责办法,全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涉及本单位、本人时,如果存在对自有或租用的违法建设漏报、瞒报、拒报,对自有违法建设拒不拆除,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未按规定报告,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等行为,应予问责。
       对于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对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等行为,应予问责。
       此外,对于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果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仍然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登记,或者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本办法同时公布了问责标准: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诫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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