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 空地可建临时停车场 停车没发票可拒付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阅读 204
        日前,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停车办获悉,在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其中包含了许多便民停车举措。
1、增加停车设施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
2、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3、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4、小区车位不足有办法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5、停车没发票可拒付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