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山天蒙景区秀丽风光吸引众多游客。记者 周广聪 通讯员 王秀艳 摄
鲁南网4月23日讯(记者 徐文敏 邵琳)23日上午,《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蒙山保护有了直接法规依据。
蒙山是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通过地方立法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蒙山资源,对于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立足临沂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蒙山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沂蒙山天蒙景区秀丽风光吸引众多游客。记者 周广聪 通讯员 王秀艳 摄
《条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从单纯蒙山旅游区管理立法转变到蒙山生态保护立法的定位,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
《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并于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为了落实上位法要求,编制统一的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整合原有景区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条例》针对蒙山区域内存在的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蒙山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侵占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在蒙山保护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在蒙山风景名胜区内挖沙取土、采挖本地特色植物、非法采集景观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充分考虑蒙山保护范围内相关组织、人员的生产生活实际,对群众关心的生态补偿、鼓励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还对推进“厕所革命”作了相关规定,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
沂蒙山天蒙景区秀丽风光吸引众多游客。记者 周广聪 通讯员 王秀艳 摄
《条例》解读:
实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 蒙山核心区一草一木一水不能动
蒙山旅游资源丰富,又是历史文化名山。如何加强蒙山保护,合理利用蒙山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核心区内一草一木一石不能动。
根据总体规划 实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
为了准确、及时地确定蒙山保护范围,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蒙山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界定,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蒙山的具体保护范围。
《条例》立足蒙山保护范围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实情况,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不再进行制度设计,严格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将省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作为重点保护区,蒙山其他区域作为一般保护区。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规定了保护措施,对蒙山进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
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保障原住居民生产、生活
为了充分调动有关方面保护蒙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明确,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
此外,对在蒙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应当优先录用重点保护区内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保护区内禁建宾馆 已建成的按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指出,蒙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将项目选址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准。
此外,禁止违反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蒙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重点保护区内连翘、杜鹃花禁摘 一草一木不能动
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一石一草一木都是宝贵的资源,应当严格保护。针对立法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了9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明确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9类行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规模化养殖畜禽;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其他破坏蒙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从事影视拍摄等8类行为需经管理机构审核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类活动对蒙山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同时督促相关机构尽快作出审核决定,《条例》明确:“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需经管理机构审核的行为包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采伐移植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物种;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为了有效解决蒙山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在明确禁止相关行为的同时,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