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补偿金≠赔偿金……一字之差就能影响你的钱袋子!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 阅读 420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很多极易混淆的概念让我们傻傻分不清。有些概念虽然仅一字之差,但若不注意区分,不只会影响到自己的钱袋子,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诸多待遇。一起来看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
    其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者签合同的时候若不注意区分这两者概念,不只会影响到自己的工资收入,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待遇。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偿金≠赔偿金
 
   补偿金又称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发工资≠应税工资
  
   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应税工资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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