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如何担责? 专家: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阅读 369

 【原标题:“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要担责吗?

    专家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借助公益诉讼积极维权】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发布官方消息称,“广告神医”胡祖秦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是以“刘洪滨”为代表的电视广告“神医”事件发酵后,由警方抓获并公开发布信息的第一人。

    和胡祖秦一样,此前曝光的“神医刘洪滨”变换身份,多次以资深老专家角色,频繁出现在多个电视节目推销药品的新闻,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电视节目中,“神医刘洪滨”时而是苗医传人,时而又成蒙医传人,甚至还是某著名大学的知名专家。由此,有网友甚至总结出近年来频繁活跃在各大电视台的“四大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这些由虚假专家代言推销的医药产品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轻信虚假代言的电视观众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神医”代言推销属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更大

    “苗医传承人”“中医养生专家”“御医世家传人”“老院长”这一系列头衔,让电视观众难以分辨在节目中侃侃而谈的养生专家究竟是真是假。随着这段时间对“神医刘洪滨”等人的报道越来越多,他们的“神医”身份逐渐被揭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俊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虚假专家、虚构不存在的机构、虚构真实机构里不存在的身份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和一般广告代言不同,这种以养生电视节目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患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郑俊果说。

    “事实上,很多医疗医药或保健品推销广告,其实是打着养生节目的幌子,做着大大超出广告法所允许的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由“神医刘洪滨”等虚假专家代言的医药类养生节目属于虚假广告。“类似‘神医刘洪滨’这样的虚假广告已经成为广告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原因在于这些广告往往假借养生节目、养生咨询栏目等形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刘俊海说。

    6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大电视台停止播出“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唐通50·清除糖毒”等40条广告,理由是:上述广告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等违规问题。显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将类似电视节目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多位委员在谈到“神医刘洪滨”事件时,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郑俊果认为,这种虚假广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和公众利益损害,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药行业相关监管制度。宣传主体、广告主体、广告媒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情形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这种虚假广告是对患者和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由工商、医药、媒体监管部门联合从严处罚,以欲禁于罚的手段达到高效整治的目的。”郑俊果说。

    “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这些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损害,那么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绝对连带责任。”刘俊海同时表示,在此类虚假广告中,类似“神医刘洪滨”这样的虚假代言人其实只是被医药企业推到前台的一个角色,真正的受益者往往是那些医药企业,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此类事件被进一步曝光,部分医药企业表示他们并不清楚代言一事。面对其他媒体的采访,部分医药企业代表甚至直言:“我们根本不认识刘洪滨,广告都是直接由广告公司制作的。”对此,刘俊海、郑俊果均表示,广告制作者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管缺失,消费者可借助公益诉讼维权

    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当时一些节目存在的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以及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等问题,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管理,坚决查处各类医疗养生类节目违法违规播放的行为。从“神医刘洪滨”等事件不难看出,该通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实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发布之前,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广告法已经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等在广告宣传中的责任有了较为细致的规范。例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针对医疗药品广告,广告法第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虽然对于虚假医药广告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新的问题。据澎湃新闻《涉事药品厂:不认识“神医”刘洪滨,消费者不要只看广告宣传》的报道,两款由“神医刘洪滨”代言的产品目前仍在生产销售,且相关企业并未收到任何处罚消息。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刘俊海建议,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引入协同治理制度。对于虚假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等,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于电视台等发布平台,也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通知、规定。广告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应该有所作为,加强自律。

    郑俊果也认为,应当加大对虚假专家、虚假机构的处罚力度。她还建议,如果观众因为这些虚假广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要求退货或借助公益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虚假专家代言的医药产品,如果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可以认定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消费者或其他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或其他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支持起诉。”郑俊果说。

    对此刘俊海也表示,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适时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支持起诉。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打通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将通过虚假医疗广告出售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而发挥惩罚性赔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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