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万元或不需缴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出炉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阅读 233
原标题:月入万元或不需缴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出炉
 
  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之际,个税改革再次释放红利。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并开始为期两周的公开意见征询。就《暂行办法》来看,不论已婚还是单身,均能享受到减税带来的红利。
 
  标准设定合理 符合社会发展水平
 
  《暂行办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指出,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8000元、民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2000元到1.4万元;高中年学费和住宿费900元到3200元;高校本科年学费4200元到1.9万元;研究生年学费8000元到1.3万元。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测算,每年每位子女1.2万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并适度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甘犁认为,将扣除范围限定于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是为了与“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衔接,兼顾调控效果,体现“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好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月均利息约1025元到1189元,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与此较为接近。甘犁分析,从国际上看,韩国、墨西哥、意大利等国房贷利息扣除限额占人均月工资约10%到15%,上述扣除标准约占我国人均月工资15%,处于较高水平。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主要考虑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变动,如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每月调整扣除额,将大大增加征纳双方负担;此外,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年度间不均衡,前期利息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后期低于扣除限额,如果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无房者租房按每年9600元到1.4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测算,上述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按租金发票限额据实扣除,是考虑了目前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即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如果把发票作为前置条件,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还会推高租金价格。
 
  此外,扣除方式为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每年按2.4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含)以上老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社会易于接受。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老人子女已经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许建国说,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分设定额,是因为学历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研究生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非学历继续教育。
 
  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记者了解到,继续教育概念比较宽泛,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据悉,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据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和数额较低。将扣除限额定为6万元,能够覆盖大部分大病医疗支出。
 
  孙钢分析,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当家庭自负医药卫生支出超出家庭总支出的40%时,则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按此推算,我国的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标准约为1.6万元。此外,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2万元,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允许1.5万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扣除是合理的。“将起扣标准确定为1.5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
 
  扣除后纳税起点提高有望接近万元
 
  在今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后,要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
 
  根据最新公布的暂行办法,北京商报记者算了笔账。
 
  假设一对夫妻小林和小杨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已满60周岁,目前有两个分别在读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期间,小林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25000元,小杨为20000元。
 
  在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假定子女教育支出、房贷由小林承担,那么,减去专项附加扣除,两人的纳税起点将分别上调至10000元和7000元。
 
  小林:5000(起征点)+2000(赡养老人)+2000(子女教育)+1000(房贷利息)=10000元
 
  小杨:5000(起征点)+2000(赡养老人)=7000元
 
  今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新的起征点和税率进行,小林和小杨相对应的纳税额分别为2590元和1590元。而从明年起,在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后,两人应纳税额将进一步降低至1590元和1190元。而在今年9月,两人每月的纳税额则高达4370元和3120元,相较之下,小林可少缴税2780元,减税幅度十分明显。
 
  而除了有家庭的夫妻之外,单身人士也可享受到减税红利。
 
  假设在京工作的小明是独生子女,目前租房居住,且家中父母也满60岁,同时就读在职研究生,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15000元。
 
  按照《暂行办法》,小明的纳税起点相应调整为:5000+2000+1200+400=8600(元)。
 
  相对应的,明年起,每月小明应纳税额则变成430元。而根据此前的3500元起征点和对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应为1870元。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小明每月将少纳税1440元。
 
  申报、征管力求简便易行
 
  对于此次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细则,专家指出,总体看,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将来,对于综合征税来说,个人需要申报,但是税务机关也会提供更多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和其他各个部门应该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根据搜集到的信息给出申报表。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同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透露,国家税务总局现在下了指令,要加强个人所得税领域申报的干部培训,同时也要重视互联网在个税申报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个税申报应该不会很难。因为改革之后的个税是2019年1月1日生效,真正申报则是2020年,这个过程对于信息搜集和整理很重要。另外,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应该尽量简化,便于操作和使用。
 
  业内人士认为,专项抵扣的最终效果,是让部分纳税人个税感到负担减轻,其长远意义在于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大家能够与相关部门互动,有利于民众有序了解,遵循税法,深化个税综合与分类改革,体现税收公平。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肖涌刚
 
  部分内容综合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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