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出台,消费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阅读 188
原标题:电商法出台,消费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电商法出台,消费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本报记者 佘 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89条。
 
  历时5年出台的这部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有专家表示,电商法出台后消费者维权前景可能更加不明朗,维权成本可能更高,也更依赖司法、执法部门的判断力和监管力度。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内专家普遍表示,“相应的责任”与现行的法律存在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电商法》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担责任,确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面临着与《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存在法律冲突。他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经营食品如此,网上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亦应如此。”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对于遏制网购平台售假、特别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等,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尽责,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
 
  “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对关系生命健康的侵权行为,规定的都是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专家陈剑认为,立法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相应的责任”内涵不清,给了平台经营者推诿塞责的借口,“相应的责任”若是通过诉讼才能确定,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虽然责任没有明确,但各个平台在运营中应当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核验和登记,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查无此人”,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平台类电商应当对商品和服务实施重点监控,尽到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此外,200万元,这是电商法开出的最大罚单。这个数字在法律中出现3次。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罚款数额的提高并未直接影响企业的犯错成本,法律中“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只能由监管部门来判断。同时,“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是需要考虑的,“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确定性。
 
  虽然这笔罚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但从内容透露出的信息来看,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认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也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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