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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来源:鲁南网 作者:吴慧 发布时间:2016-12-09 16:21

    鲁南网12月8日讯(记者 吴慧)明年起,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7日,临沂市物价局发布《临沂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费上限标准。

    据了解,现在市民的电动乘用车充电,执行的是(临价格发〔2015〕79号文件)规定,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合并,最高价格为每千瓦时1.45元;电动公交车充电,也按电费和服务费合并价格,最高每千瓦1.30元。
 
    通知指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核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而目前,临沂市大工业用电价格,电压等级在1—10千伏的,执行0.6474元/千瓦时的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执行0.7639元/千瓦时的价格;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5550元/千瓦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按这个标准计算,我市家用电动汽车在充电时花费的费用为:充电服务费0.65元+0.7639元=1.4139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两年。临价格发〔2015〕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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