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陈某在某电器商店选购了3款不同规格型号的液晶电视机。后电器商店电话通知陈某,告知其中一台价格为5999元的机型已无货,陈某亲自到店内询问销售员相关情况,销售员回复说确认有货让其回家等货。
然而,当陈某在家中等来“新机”时发现,该电视机的外包箱的码钉和封口不是原装,有明显拆封痕迹,便怀疑该机不是原装机而是样机。后公司办事处业务员和售后服务工程师进行了检测,确认该“新机”系非原包疑为样机。最终,销售员承认了给陈某送样机的事实。事后,陈某诉至法院。
经调解,虽然双方在误送还是欺诈方面仍有争议,但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该电器商店最终同意更换新机,并一次性补偿陈某各项损失9500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商家自称误送导致,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且将样机打包、派送、出库的过程均由商家亲自操作,也应有相关规范流程,因此误送的说法难以采信。对于消费者而言,若不是自己仔细查验,也很难发现问题。因此,法院结合消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调解后,商家承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