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楼顶擅自加建框架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阳光房或玻璃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二、在楼顶擅自加建雕塑小品、养鱼池、亭子、花架等设施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三、在楼顶堆放其他物品或者杂物的,一律恢复原状。
四、在楼顶种菜、植树种花的,一律恢复原状。
五、在住宅小区一层公共空间内,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六、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七、擅自建设绿植围挡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八、擅自建设雕塑小品、养鱼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九、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十、占用绿地种菜、种庄稼的,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一律拆除,恢复原状。
十一、擅自改变原有绿化形式在公共空间植树养花的,一律恢复原状或恢复公用。
十二、擅自朝向公共空间开门扒窗的,一律恢复原状。
十三、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其他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一律恢复原状。
十四、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形。
此次治理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实行“一律拆除、一律恢复原状”,坚决彻底治理涉“公”违法建设。治理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做到治理标准公开、治理流程公开、治理结果公开。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职工、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整改违法建设,形成示范引领作用。
集中治理行动从2018年6月1日开始,涉“公”单位自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1个月内(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个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2个月内(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对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经违法建设治理责任单位提请,交由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实施限制不动产登记,限制转让、抵押,限制规划手续办理,限制用水、用电、用暖,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提前强制还贷等相关惩戒措施,并计入社会信用系统“黑名单”。对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中的反面典型将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