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高新区刘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13时45分,在临沂高新区湖西崖市场北门“北京香酥鸭”店门口,刘某某在无运输危险物质手续的情况下,开三轮车给“北京香酥鸭”店配送煤气赚取运输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沂河新区翔通气体对涉嫌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沂河新区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线索,对该单位气瓶充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充装现场发现2只已经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经扫码后无任何充装前后记录信息,1 只已经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为郯城利民液化气站的产权气瓶,经扫码最近一次充装时间为2024 年3月11日。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沂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沂河新区临沂亿利石化有限公司对涉嫌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 4月19日,沂河新区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线索。经调查,充装现场发现 2 只气瓶检测日期均为2023年12月1日,已经超期,该单位无法提供两只气瓶的安全评估报告。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沂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沂水县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00000217770-1之规定,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刘某某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临港区河南省濮阳市华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日上午10时,河南省濮阳市华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施工氢能基地配套管道工程时,将位于黄海九路与坪南路交汇处燃气管道挖断,导致燃气大量泄漏,造成化工园区部分企业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