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召开 力争为30万辆流浪车找个“家”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阅读 299
听证会现场
鲁南网11月22日讯 为进一步听取各界的意见,22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听证会。听证会上,关于解决当前居住区停车矛盾的问题、强拿硬要停车费用等成为与会听证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在此次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30余名代表围绕《办法》的适用范围、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等内容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临沂的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截至2016年年底,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78.35万辆,停车泊位供给约49.2万个。停车难的问题客观存在,停车供给结构不合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汽车的增加速度,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等,亟需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
《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而此次听证会上,关于解决当前居住区停车矛盾问题、强拿硬要停车费用问题等成为关注的焦点,各位听证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其中,针对目前多数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方式,强迫业主购买车位题,导致短时间内没有能力购买车位的业主无法进入居住区内停放车辆,不得不违章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周边道路的现象,有代表建议可制定合理租赁价格解决“只售不租”难题。
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链接:如何区分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
《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其中提到的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和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所谓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等。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