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学校 高额学费谁来负担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阅读 264

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将孩子送去了私立的全封闭寄宿学校就读,产生13000余元的教育费。于是,抚养孩子的刘某讨要教育费被拒后,将另一方张某告上了法庭。

2015年年初,刘某、张某在临沂市临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女儿小玲(化名)由刘某抚养,由张某承担小玲的上学、生活费用。2016年暑假刚过,刘某便将女儿小玲送到临沭县某全封闭寄宿式私立学校上学,由此产生了3个学期的教育费支出共计13000余元。

刘某依约定向张某索要孩子的教育费,张某以费用太高为由拒不给付,于是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决张某支付该笔教育费用。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小玲去该私立学校读书,未经其同意,对此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与刘某于2015年年初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应支付女儿小玲的抚养费。而本案中,刘某、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玲抚养权归刘某所有,由张某支付小玲的上学生活等费用,但未约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张某系农村居民,离婚后外出务工,无固定收入。抚养费应以必要、合理为限,刘某将小玲送至私立学校,未经其母亲张某同意,小玲因就读私立学校所支出的费用,已超过其母亲张某的负担能力。

综合考虑张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故张某的负担能力应参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19元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对小玲的抚养费酌定为每年其消费性支出的50%,即4759.5元。因此而多出的学费,张某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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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例为总收入的20%-30%给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在义务教育的大环境下,一般的教育支出也是有限的,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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