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强制治疗”精神病 法院认定院方侵犯自由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阅读 364

男子被“强制治疗” 精神病院判赔五千

  被妻子等人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19天,后在警方协调下出院;法院认定院方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法院一审判决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败诉,认定其侵犯余五的人身自由权。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即便是出院一年多,离家700公里,回想起那19天的经历,38岁的河南男子余五(化名),身体还是会不自觉地发抖。

  2015年10月8日,因与妻子婚后感情不和,38岁的河南男子余五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随后,院方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将余五收治,并对其进行治疗,前后共计19天,最终,余五在警方协调下出院。

  2016年5月17日,余五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昨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一审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院的强制治疗,侵犯了余五的人身自由权,判决院方公开道歉,并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19天

  余五经常会做同一个噩梦:几名大汉将自己从床上拖起,用绳子绑好,塞进一辆车里,而终点,则写着“精神病院”。被惊醒几次后,余五摸摸后背,身上已被冷汗湿透。

  梦里的场景,在余五身上真实地发生过。余五是河南人,今年38岁。与妻子结婚后,两人感情出现不和,并约定于2015年10月8日,双方一起到当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

  变故突然发生。余五记得,当天一大早,刚刚起身的自己,被破门而入的妻子、哥哥等亲属摁倒、绑住,被“连拖带拽”上了车。下车时,余五看见门牌上写着: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按照余五的说法,家人在此之前,似乎已经与医院打好招呼,交接、入院都进行得相当“迅速”。尽管一再宣称自己没有精神疾病,余五还是被留了下来,换上了医院的病号服。

  在余五本人看来,自己之所以被家人送至精神病院,与其男性同性恋者的身份相关,而余五与妻子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程序,也是出于同一原因。新京报记者从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一名工作人员处确认,医院当时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将余五收治。

  2015年10月26日,经当地公安部门协调,驻马店精神病院同意为余五办理出院手续。至此,余五在精神病院接受共计19天的强制治疗。出院后,余五离开河南老家,远赴浙江打工。

  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败诉

  2016年5月17日,余五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新京报记者从余五的辩护律师处获悉,该案本应于去年9月21日开庭,后因调取证据,延期至今年6月26日一审宣判,迫于压力,余五当天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昨日,一审判决书寄达代理律师黄锐手中。这份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住院期间,余五被“强迫打针、吃饭”,并且多次“强烈要求出院”,均被拒绝。

  判决书同时披露了余五入院过程的更多细节。判决书中称,余五的妻子向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陈述余五病史,称其“整天心烦,坐立难安,情绪不稳定。有时情绪激动但不忍心伤害家人,于是伤害自己,有时夜里辗转难以入眠,无心工作,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此后,余五的妻子及哥哥作为监护人和其他代理人,填写《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审判中,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据此辩称,余五“在其妻子和哥哥的陪同下就医,诊疗过程无任何过错。”

  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余五“病情一般,也无自杀、伤人、毁物等行为或危险,不符合应当强制治疗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实施的强制治疗,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余五精神抚慰金5000元。

  昨(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确认上述判决。而对于采访请求,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未予回应。

余五的起诉状,称自己辩解未患精神病,要求出院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绝。

  焦点1

  家属同意住院 为何院方仍败诉?

  律师认为当事人未伤害自身及家人,医院拒绝听取当事人意愿违法

  新京报记者从余五的代理人处获悉,庭审当天,精神病院是否侵犯余五的人身自由权,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在余五及其代理律师看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在未进行精神鉴定,此前也无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对余五进行强制治疗,前后长达19天,期间各项活动均受到院方限制,显然侵犯了余五的人身自由。而在庭审现场,院方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包括余五妻子和哥哥,作为监护人与其他代理人的身份签署的《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

  既然家人已经签字同意,为何一审仍认定院方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驿城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称,余五的住院证明显示,其“初步诊断待定、标注为一般、非自愿住院”。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余五的代理律师黄锐认为,在本案中,余五并未出现上述情形,而医院拒绝听取其本人意愿,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余五对自身性取向能够接纳,属自我和谐型同性恋者,并不在所谓“性偏好障碍”患者范围内。而自2001年起,《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已将这一类型的同性恋者剔除出精神障碍范畴。

  在庭审中,法院采用了这一辩护意见,并在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仍然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

  焦点2

  什么样的患者要接受强制治疗?

  专家称只有在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

  多位精神科医生告诉新京报记者,《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包括监护人及本人双方同意。

  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杨绍雷介绍,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强制治疗。

  杨绍雷称,《精神卫生法》中对强制治疗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包括患者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均在考虑范围之内。其表示,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产生破坏性,并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可依法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强制治疗。

  杨绍雷介绍,院方只有在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可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精神障碍治疗。“面对有疑似精神障碍倾向者,家人应当及时疏导,并根据情况对其提出精神鉴定。”

  (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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