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泡温泉摔伤,汤泉馆担几分责?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阅读 286
        鲁南网12月26日热线消息 (记者 王超)23日,市民杨女士跟朋友一起到市区沂州路一家汤泉馆泡温泉,因地面湿滑致杨女士摔伤。事故发生后,商家没有主动联系过杨女士询问她的受伤的情况。
        杨女士告诉记者,“23日晚,我从网上团购了这家汤泉馆泡温泉的票。在消费过程中,我从浴池出来走到休闲区域时,因踩到地面的一滩水滑倒,后背摔倒在台阶上,胳膊撑地时也扭到。
        “我受伤后,工作人员让我去医院看看,也没人送我去。”杨女士认为,“我受伤是因为休息区的地面有水,没有工作人员清理或者放置警示牌提醒所导致的,汤泉馆是有责任的。
         “一开始,工作人员跟我说减免我们3个人消费的180元的费用,双方两清,如果我受伤他们也不再担责。我不同意,担心汤泉馆撇清责任,我们支付了这180元费用。”杨女士说。
        在杨女士多次跟工作人员沟通后,汤泉馆的工作人员表示“杨女士先去医院自行垫付医药费,然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再来汤泉馆报销。”
        “我就追问拿到医院开具的发票汤泉馆会不会报销?工作人员就说要上报领导才知道。”杨女士对这样模糊不清的回答很不满意,最终选择了报警。
        到24日凌晨,双方也没有解决,由于当天要去外地,杨女士不得不先放下此事。
        截至目前,商家没有主动联系过杨女士询问她的伤情。
        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陈少军律师认为,杨女士到汤泉馆进行有偿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约束。根据该法第七条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杨女士在汤泉馆接受服务过程中,该汤泉馆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服务场所的安全。同时,本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杨女士可以就其摔伤而形成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要求汤泉馆赔偿。另外,杨女士对于汤泉馆地面极有可能洒落有水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适度防范和注意义务,也应当负有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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