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费观察期后近一年被告知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投保人有告知自己病史的义务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阅读 283
        鲁南网12月25日讯 (记者 王超)2016年11月,临沂市民贲女士在河东区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类健康险,当时被告知会有180天的观察期。今年11月该交第二年保费时,保险公司却通知合同终止!
        贲女士说,她去年正好40岁,在朋友的推荐下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当时就想买份保险买个保障,况且以后年龄大了生病风险高,想买保险还不好买。这份保险要连续交费20年,每年保费4000多元。第一年首保,她交了4290元。
         “业务员当时告知保险有180天的观察期,但未告知去做任何体检。直到今年打算续保时,保险公司却称我有冠心病史,不能续保了,合同终止。”贲女士说,“五六年前,我在一次住院时被诊断有冠心病,之后我也没有治疗过,而我把这次住院经历忘记了。”
        “保险公司不应在180天内的观察期就告知吗?为何到第二年快续保了才说?而且我交了4290元的保费还不能全部退还。”贲女士气愤地说。
        近日,记者联系到为贲女士办理保险的业务员,“180天的观察期后,市公司审核通过了,之后省公司又抽查发现了她的这次住院记录。所以,这份保险她就不能买了。”
        为何抽检不在180天的观察期内?“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公司直接给贲女士通知的。”这位业务员说,“之所以保费没有全额退还是因为她购买的保险中包含消费型保险,去年至今算消费了。所以退还的是重疾主险的保费,大概3000多元。”
        之后,记者又联系到该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热线询问,“投保人有告知自己病史的义务,带病投保保单就会失效。”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贲女士这种情况需要跟当地保险公司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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