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曝光!临沂伊维美医院被工商局点名处罚1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阅读 172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处字〔2017〕765号
        2017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向伟、李莉等人在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检查时发现,临沂伊维美医院发布虚假信息的宣传海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特申请立案查处,遂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现查明,临沂伊维美医院在院内发布含有“签约来自日本、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地区德173伟权威专家,与268个抗衰老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字样的宣传,并没有提供处相关数据来源。2017年8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另据临沂伊维美医院负责人陈述,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经营账册。自发布广告到经营以来非法盈利4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二、2017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发布含有“签约来自日本、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地区德173伟权威专家,与268个抗衰老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三、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签约来自日本、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地区德173伟权威专家,与268个抗衰老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字样的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期间所获违法所得数额。
 
        2017年11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临兰工商听告字[2017]243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临沂伊维美医院发布含有“签约来自日本、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地区德173伟权威专家,与268个抗衰老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字样的宣传,并没有提供相关数据的准确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工商银行成才路支行(地址:通达路与成才路交汇东北角)缴清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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