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保姆不是劳动关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阅读 325

问:保姆这种家政从业人员与雇主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答:杭州保姆纵火案所造成的后果令人痛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会使用保姆、月嫂、钟点工等家政人员。这类家政人员与雇主家庭之间属于什么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其适用范围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家庭或者个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下述两个文件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以上提到的是家庭直接雇佣家政人员的情形,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雇佣关系。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人员之间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随后将家政人员派往各家庭从事家政工作。这种情形下家庭与家政人员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雇佣关系。

    问:雇主可以对自己家的保姆制定奖惩规定吗?

    答: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是一种民事雇佣关系。雇主享受服务,支付报酬,家政人员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民事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讲,雇主与家政人员属于平等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平等主体之间也可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比如这里提到的奖惩规定,家政人员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的前提首先是提供了服务,其次是该服务得到了雇主的认可。因此,双方之间可以就类似奖惩这类规定“约法三章”。不过,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双方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因此这类约定需要得到双方的认可才会产生效力。雇主方不可单方制定奖惩规定。

    如果是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第二种关系,雇主是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民事合同关系。那么这类奖惩规定应当由家政公司与家政人员之间进行约定。雇主如果对于家政人员的服务不满意,应当通过家政公司来处理。雇主不能直接对家政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问:如果雇主和保姆之间产生了用工方面的纠纷,可以如何解决?

    答:这也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是直接雇佣关系,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寻求相关调解组织从中调解。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与家政公司建立民事合同关系,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应当由家政公司出面处理。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存在超越家政服务内容的纠纷,双方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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