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是银行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无论主合同效力如何,其效力不受影响,其终止、行权均具有独立性。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即可被认定为独立保函。独立保函保证金具有对抗司法扣划的效力。
自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保函通过司法审判角度获得独立身份,本期就来看看独立保函是个什么?
一、独立保函如何体现独立性?
长期以来,保函被视为银行单方出具的保证,适用于我国担保法上关于保证的规定,其效力始终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规定》生效以后,独立保函是银行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无论主合同效力如何,其效力不受影响;无论主合同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何种抗辩,独立保函开立人均无权主张;受益人想要获得付款,仅需要提供保函载明的单据等。
二、独立保函具备哪些条件?
实际上,按照受益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与银行协商,确定拟开立的保函是独立保函还是从属保函。一份保函,只要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独立保函: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三、独立保函的开立保证金,对抗效力如何?
存单质押和保证金质押,都是法律认可的金钱质押担保方式。尽管如此,法律更偏爱独立保函的保证金:法院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也即是说,申请人在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后,以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申请开立独立保函的,该保证金得以免受司法机关的扣划。独立保函保证金获得了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具有对抗司法扣划的效力。
四、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如何获得付款?
独立保函的受益人,享受着一种简便而快捷的保障机制:先付款,后争议。为此,《规定》设置了两个原则:
一是单据性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独立性原则,即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
五、如何防范受益人故意骗取独立保函付款?
独立保函在给受益人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利用虚假单据骗取银行付款的不法土壤,对此,独立保函制度下,开立人可以利用主张如下独立保函欺诈例外而申请止付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六、独立保函如何终止?
《规定》生效前,由于保函具有从属性,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将被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的规定。因此,即使保函到期,判断保函是否具备终止条件时仍旧不得不审查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而基础交易的审查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效率低下。
《规定》生效后,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获得法律认可,保函的效力不再受基础交易履行状况的影响,独立保函的开立人可以仅依据独立保函载明的撤销条件,终止独立保函。